· 日期: 2017-10-10
· 法院: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
· 案号:(2017)黑0109执256号之二
之二
申请执行人范X芝,公民身份号码232329194803140026,女,1948年3月14日出生,汉族,无业,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爱国街三委24组70号。
申请执行人李X芝,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7202240264,女,1972年2月24日,汉族,无业,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爱国街三委24组71号。
申请执行人郑XX,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9803020282,女,1998年3月2日出生,汉族,学生,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爱国街三委24组70号。
上述
申请执行人
委托代理人赵长江,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执行人荆X峰,公民身份号码229005197609280413,男,1976年9月28日出生,汉族,黑龙江省龙地环境治理公司职工,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2299号北岳新城2栋3单元102室。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X芝、李X芝、郑XX、陈X波与被执行人荆X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,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(2016)黑0109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申请执行标的为120,000元。
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,裁定如下:
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,可以再次申请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审判长刘明湛
审判员王磊
审判员胡洋
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
书记员王晓枫